Marketing
開心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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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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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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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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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會全名為「桃園創新技術學院行銷與流通管理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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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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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創新技術學院行銷與流通管理系系學會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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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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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加強師生聯繫、溝通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二、提倡學術研究、充實課外活動、推展優良系風。
三、加強與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之各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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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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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為本會依循之最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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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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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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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凡學籍隸屬於本校行銷與流通管理系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但不包含選修本系為非第一學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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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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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於會員大會有發言權。
二、提案權:於會員大會有建議權,於平時有書面建議權。
三、表決權:於會員大會有表決各項議案之權。
四、參政權:於參與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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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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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繳交會費之義務,未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本會之補助。
二、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四、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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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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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之喪失:本會會員喪失桃園創新技術學院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在學學生之資格者,視為會員資格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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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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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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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每學期開會兩次,上學期於期初與期中各一次,下學期則於期初與 期末各一次,唯期初大會須於開學後三週內舉行、期末會員大會須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舉行並辦理會長之交接。 由會長擔任主席,唯會長不克參加時,由副會長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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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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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召開。 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者,須於二週內另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 第二次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會議照常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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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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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權。
二、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三、聽取行政部門之報告,及質詢之。
四、重大議案之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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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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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員大會:
一、經會員或監委三分之一連署,亦或會長視會務之需要,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二、唯出席人數須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會議不得召開,亦不另行補開。
三、會議中議案及章程修改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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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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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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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會長與副會長各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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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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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擔任會員大會、幹部會議之主席 。
二、組織本會幹部。
三、領導各幹部及總理本會各項事務。
四、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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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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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會長之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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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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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組織學會幹部且各幹部由會長遴選,各部門及其職務如下:
一、公關部:負責接待、書信往來及對外系、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合作等事宜及經費往來之籌措。
二、活動部:負責會務相關活動之籌畫與推展及籌辦本系參與之各項活動。
三、文宣部:負責活動資料、文件、信件之收集、整理、建檔並負責活動會議之紀錄,海報、系信封製作及活動宣傳,系閱覽室、系學會辦公室之佈置。
四、體育部:掌理本會之各項體育事務,系隊活動之統籌規劃。
五、資訊部:網頁及facebook之設計、維護、更新,各項資訊之整理與發佈。
六、總務部:本會經費之預算及財務收支,本會資產之管理,於會員大會報告收支明細表,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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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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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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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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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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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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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副會長、監察委員任期一年。其任期始於期末會員大會之交接,終於次年期末會員大會之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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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選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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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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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會長召集專案小組成立選舉委員會,其成員應由三位監委及三位系學會幹部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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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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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公告候選人名冊,管理投票、開票、監票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公佈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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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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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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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不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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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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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如遇下述情形則與行第二輪投票:
一、最高票數未達第二十二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
二、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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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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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應由一、二年級各推選一組代表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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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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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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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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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但不得兼任選舉委員會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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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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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進行開票,並於開票結束後公佈開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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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罷免與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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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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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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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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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監委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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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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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會主席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投票,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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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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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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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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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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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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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通過後由原監委會接管系學會,監委會之主席暫代會長之職,並另行補選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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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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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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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
二、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
三、學校活動之盈餘。
四、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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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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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四學年計算,於新生入學時繳交,繳交之金額為兩千元整,隨物價波動得以調整但須經會員大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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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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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若有轉入或轉出本系者,以每學年為計算單位予以收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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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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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本會動用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學年之預算,預算之上限為會費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會費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五為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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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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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金之動用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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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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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系學會之名義與廠商合作之回饋金、贊助金或活動之盈餘得由系學會自由運用於系學會之相關活動 ; 其所剩餘之款項,須歸入會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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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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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之預算與其審核:
一、審核之時間單位以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為一會計年度單位。
二、新任之會長須於上任後半個月內召開幹部會議,提出年度預算送交監察委員會審核。
三、監察委員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將預算審核完畢,並公佈其審核結果。
四、會長須於四月將決算案送交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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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委會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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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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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之任期與法定之會長任期同,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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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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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會由各班選出三位代表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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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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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該班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同意,得罷免該班監委,並另行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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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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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會之主席由各監委相互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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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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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監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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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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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會得對系學會各項收支及預算進行監督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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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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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監委三分之二連署得提出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送交會員大會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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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章程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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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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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之修改申請案需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方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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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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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申請之提出需附修改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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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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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之通過需經全體會員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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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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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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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章程有疑異處,得提請監委會組織條文解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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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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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解釋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四位監委以及三位系學會幹部。條文解釋委會須就其依立法理由書,提出解釋聲明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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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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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議案之決議辦法可類推適用章程修改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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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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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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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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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之修訂,須交由會員大會決議,並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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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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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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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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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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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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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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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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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東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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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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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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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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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季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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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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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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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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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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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活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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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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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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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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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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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渝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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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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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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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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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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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工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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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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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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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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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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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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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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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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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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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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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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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芷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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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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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育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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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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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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